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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村**路**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2时20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234国道御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34国道御园路幼师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1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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