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719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镇**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镇**号,职业:无,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时50分许,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大街与东岗路南侧南王村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32mg/100ml。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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