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0时30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黄色宝马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路**街交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1.5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并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在被查获后,服从配合检查,经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