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镇**路**区**栋**单元**室, 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汽车从深州市**镇**村**小区出发行驶至深州市**大街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3.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其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本人积极认罪认罚;其危险驾驶时酒精含量较低等情节考虑,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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