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区**路**号**路**号,现住原籍。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21时12分许, 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仁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范阳金店前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鉴定,李某某醉酒驾车被查获后所抽取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1. 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社会调查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时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具有驾驶资格,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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