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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现住涞源县城区**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涞源县富强路与同裕大街交叉口北20米处时,被在此执行测酒任务的涞源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驾驶人李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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