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2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定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2日晚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五菱宏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冀******)沿定兴县通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处,与公路中间隔离带防护栏发生碰撞。经事故认定,李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63.2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不符合公安部《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且备用血样已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综合全案,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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