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乡**村**号,住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翟雷,河北泽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8日2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5****小型轿车行驶至孔雀大道与家和路交口北200米处时被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法律处罚,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实施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采血及被查获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李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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