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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9日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冀******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莲池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莲池大街大南门岗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8毫克/100毫升。后经抽血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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