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303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新疆沙湾县**乡**村**巷**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8日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新*****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沙湾县**大道**路**局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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