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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5198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花苑**幢**室(户籍地为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街**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粤SL****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西塘河路时,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等。

2.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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