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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亭检刑四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209231993********,汉族,大学文化,江苏**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镇**街**号**幢**室,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小区**期**号楼**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零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苏JB****号小型轿车,从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小区地下车库出发,行驶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戴庄路与海潮路口向北100米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四大队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19.9毫克。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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