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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自谋职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HF****小型客车,沿淮安市上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河路口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4.​ 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 抽取血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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