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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央储备粮**库有限公司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凉州区一茶屋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甘H*****号小型普通轿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十字路段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衡信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5.3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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