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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3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荥经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成都市锦江区**园**栋**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听取了被不起诉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03月20日04时56分许,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轿车,在成都市青羊区**街**号门前路段处,与道路中心护栏相撞,致车辆受损,护栏受损。事发后过路群众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发现李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将李某某查获并带至医院提取了李某某的血液样品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李某某血液样品进行检验,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23.2mg/100mL。李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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