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S*****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人民南路四段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武某某人民南路四段51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检查发现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0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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