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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号,住成都市成华区****社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S*****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人民南路四段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武某某人民南路四段51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检查发现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0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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