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正因小区一酒吧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新都区蜀龙大道龙家湾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89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过程中并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