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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仓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在怀化市鹤城区城北加油站附近一餐馆饮酒用餐后驾驶牌号为湘N6F1**的小型汽车回家,途经怀北路龙泉雅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8.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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