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身份证号码3724021976********,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路**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在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果品市场西门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行驶过程中未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证、行驶证齐全,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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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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