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31964********,汉族,初中肄业,新乡市**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镇**村**号,住新乡市**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辉县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3时28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从新乡市**公司行驶至延津县**路与**路交叉口处时,被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09.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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