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房,现住地广州市白云区***村**路**园*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3时26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1****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6.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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