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6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广南县******站职工,云南省广南县人,住****社区**南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由其朋友韦某代其驾驶车辆回家,当韦某驾驶云H*****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南县莲城路与西后街交叉路口时因无法将车辆停入停车位内,李某某便驾驶云H*****号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将车挪入车位时与余某某发生争执。民警赶到现场处置时对李某某进行了呼出酒精气体含量检测,结果为169mg/100ml。后李某某被带到广南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0.57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驾驶机动车的主观目的系挪车,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