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CL****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金鑫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珠海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路段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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