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荣,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下**村**号)。2013年03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嘉禾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3日00时44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H5****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出省实路西195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7. 3mg/100ml。同时,经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吸毒检测,结果为阴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对其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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