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2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 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13221982********,汉族,现住址为本市清溪镇**街**号(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营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5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07mg/100ml)驾驶粤S16****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清溪镇聚富路电视台路段时被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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