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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7********,汉族,大专文化,山东******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商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我院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1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A*****号思域牌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门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3±4.5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4月30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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