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河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9196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济南**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2020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0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商河县赵沙路行驶至商河县殷巷镇药王庙村西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后被带至商河县中医医院抽血。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4±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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