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乐陵市**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乐陵市孔镇镇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7mg/100ml。系醉酒驾驶。2020年12月11日,李某某在被刑事立案后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乐陵市公安局孔镇派出所,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李某某系初犯、偶犯;由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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