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宽城满族自治县某某胡同,自南环向某某小区行驶,当行驶至某某路某某汽车修理厂路口时,与金某某驾驶某某号牌轿车相挂撞,造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9.04mg/100ml。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二轮摩托车已返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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