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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5日20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黑M*****号**牌小型轿车,从安达市**公司出来,途经安达市**街路口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mg/100ml。2020年03月18日,经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89mg/100ml,超过法律规定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视听资料: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自愿履行志愿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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