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郎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郎某某人,身份证号码342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郎某某**乡**岭**号(户籍所在地郎某某**镇**路**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独自驾驶皖******小型轿车从郎某某**乡**村**冲驶往**乡**岭,当其行驶至郎某某杨火路1公里处时,被执勤的郎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队巡逻中队民警查获,当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96mg /100ml,后带其至郎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4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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