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界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0********,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市供电公司职工,住安徽省界首市**路**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1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黑色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界首市文昌路到界光路,途经界首市新阳路农机加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3.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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