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某某,住***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5时54分许,在宁某某四芝兰村南,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EJU***小型轿车,被宁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43mg/100ml。2020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自首,初犯,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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