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盐池县**镇**自然村**号,现住:宁夏盐池县**镇**小区**室,无前科。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宁C****1号“红旗”牌小型轿车,从盐池县花马池镇民生花园小区出发,途经煦衍路、元华街、盐州路、振远街,沿振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泓烁贝加尔火锅”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3mg/l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所持有效C1D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吊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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