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住蓟州**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20时许,酒后驾驶无号牌燃油三轮车,沿段庄村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段庄村西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酒后行驶路程一千余米。后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后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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