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7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事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镇**街** 号,现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沪定县**镇**路** 号** 栋** 单元** 楼** 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18日、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22时29分许, 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搭乘严某某驾驶川A9****号小型轿车,从康定市城区内出发,行驶至G4218雅叶高速公路康定收费站路段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遂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0mg/100m1。后依法将其带至甘孜州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浓度为142.1mg/100m1。
到案后,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积极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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