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生于197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71********,汉族,高中文化,工人,四川省隆某市人,户籍所在地隆某市**镇**村**组**号,现住隆某市**街**号。2019年2月15日因本案被隆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隆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川KB****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隆某市新华街锦绣外滩时,被隆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酒驾检查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现场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3.1mg/100ml,随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隆某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送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9mg/100ml。
综上所述,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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