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3 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轻型货车行驶至成都市郫都区古城镇蜀汉中街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0mg/100ml。
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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