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何某某等人在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小猪饭店”吃饭喝酒后,何某某叫来未喝酒的朋友黄某某帮忙开车去黄河新村附近唱歌,黄某某驾驶川F3****小型轿车从饭店出发到黄河新村“陶醉KTV”门口位置停车后,黄某某下车去KTV订唱歌包间,因包间满员和车辆挡道,黄某某遂走路到附近的“音浪KTV”订包间,李某某驾车在附近寻找停车位时被交警查获。交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李某某进行测试,结果为176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93.4mg/100ml。经交警对现场勘查,李某某开车行驶距离约100米,黄河新村周边建筑均为KTV ,各建筑物周边均可停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