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2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Y*****的小型轿车,从巴中市巴州区丽景天城出发,沿江南二环路、蓝湾国际,行驶至插旗山路一号桥头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在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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