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27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万某某等人在南昌县某外婆家饭店吃饭喝酒。饭后,李某某驾驶赣AEV***车行驶至某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将其带至南昌县人民医院抽血,随后到南昌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8.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