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现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蓝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京Q****5)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马路楠海酒店门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8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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