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3199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址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1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 月27 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88. 9mg/lOOmI)后,驾驶“宝马”牌蒙BG****号小型轿车,沿钢铁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民族西路交叉口东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