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兰州市西固区马耳山54号3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安雄杰,甘肃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5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西固区南山小区对面的啤酒摊独自喝了3瓶左右的“老五泉”牌啤酒。6月28日19时30分许,李某某醉酒驾驶甘A*****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兰州市西固区马耳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马耳山**号**室所在巷道口时,与驾驶两轮电瓶汽车经过的刘某某发生口角,刘某某发现李某某身上带酒气遂报警。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固大队执勤民警在李某某家中将其查获,带其至西固交警大队于当日21时14分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3.1mg/100ml。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2.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