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镇**村)。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克山县大石桥南路口时,被克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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