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5****小型面包车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路至**街辅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