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7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园**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07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Y****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辅道北汽绅宝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又属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酌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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