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72********,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街,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24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CHR***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镇**村村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结果为122mg/ml。2020年10月27日,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样进行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6.2mg/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交通事故等其他危害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