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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组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72********,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街,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24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CHR***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镇**村村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结果为122mg/ml。2020年10月27日,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样进行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6.2mg/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交通事故等其他危害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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