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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9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以及现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1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渝******号小型轿车由嘎洒镇**大酒店沿勐打线往景洪市区方向行驶至勐打线K35+700M(**大酒店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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