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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检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94********族,专科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93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8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蒙L*****号现代牌小型普通轿车沿乌拉特前旗李虎-蓿亥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公里加300米路段时被交警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有86.92mg乙醇,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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